关于法院名称、审判活动区布局、悬挂国徽等问题,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97次会议讨论通过。 现通知如下国徽定制,望遵照执行。
1. 法院名称
审判法庭是人民法院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法定程序审理各类案件的合法场所。 人民法院用于审判工作的整体建筑称为“审判庭”,专门用于审理案件的房间称为“法庭”,编号为:第一法庭、第二法庭等。
人民法院大楼内专门审理案件的房间称为“法庭”。
2、试用活动区域布置
法院由审判活动区和礼堂区组成,以审判活动区为主要区域,确保审判活动依法顺利开展。
一、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刑事案件时,审判员、检察官、辩护人、被告人的职务安排,仍按照最高法“法(部)法(1985)11号”文件规定执行。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法规已实施(见图1)。
二、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经济、海事、行政案件,审判活动区域按照下列规定安排:
审判活动区中部和前方设置法律平台。 法律平台的面积应满足审判活动的需要,法律平台的高度应为20至60厘米。 法律讲台上设有法律桌、法律椅,作为法官的座位。 法律桌、法律椅的造型应庄重、大方,色彩应与法律平台和法庭的整体基调相一致,力求严肃、庄严、和谐。
法庭右前方设有书记员席,与法庭呈45°角。 书记员的座位应比法官的座位低20至40厘米。
证人、鉴定人位于审判台左前角,与法律台成45°角(见图2、图3)。
法庭前设有原告、被告和诉讼代理人的座位。 他们相对坐在两侧。 原告的座位在右侧,被告的座位在左侧。 他们之间的距离不小于100厘米。 如果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较多,可设置前后两排座位(见附图2); 当事人也可以平行坐,面朝审判台,原告座位在右,被告座位在左,间距不少于50厘米(见附图3)。
3、有条件的,书记员座位可设置在法律平台前部中部,与法律平台成90°,靠近法律平台,面向法律平台左侧,座位高度比法官座位低20至40米。 厘米(见附图4)。
三、悬挂国徽
根据国徽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下列规定悬挂国徽:
人民法院、人民法庭庭后法庭中央悬挂国徽; 审判法庭正门正中悬挂国徽,与其他法庭建筑相对独立; 人民法院、人民法庭正门中央悬挂国徽;
国徽悬挂在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室适当位置。
调解室、接待室不得悬挂国徽。
国徽直径的一般测量方法是:
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法庭:60厘米;
中级人民法院:60厘米;
高级人民法院:80厘米;
最高人民法院:100厘米。
人民法院因特殊情况需要悬挂非通用标准国徽的,应当依照国徽法的规定报请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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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 2014.03.28